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贊比亞居留證辦理、延期與永久居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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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hoto: Seth Salimo / Unsplash

在贊比亞長期居住的外國人,必須持有移民局簽發的某一類臨時居留許可(就業許可證、投資許可證、配偶許可證、學習許可證等),或者持有相當於永久居留的居留許可證(Residence Permit)[1][2]。中國公民最常用的是就業許可證和投資許可證;持就業許可證超過10年、持投資許可證超過3年,可以申請居留許可證[1]。

辦理機構是內政和國內安全部下屬的贊比亞移民局(Department of Immigration),在線申請使用移民局eServices系統。以下內容截至2026年10月,依據贊比亞《移民和驅逐法》(2010年)、移民局網站、2024年收費公告和商務部2025年版國別指南。

贊比亞的居留制度

《移民和驅逐法》(Immigration and Deportation Act, 2010)規定,不是「已確認居民」(established resident)、也沒有居留許可證的外國人,只能憑法律列明的某種臨時居留許可入境和停留[2]。幾條共同規則[2]:

  • 持證人只能從事許可上寫明的活動,不得從事許可以外的生意、就業或學習;
  • 在境外簽發的許可,入境後才生效;
  • 在贊比亞境內可以申請變更身份(換成另一種臨時許可或居留許可),但申請期間身份不變,遞交申請不等於可以繼續停留;
  • 移民局局長可以書面通知註銷臨時居留許可並限期離境,持證人可在期限內提出申辯。

贊比亞沒有與工作許可分開辦理的「居留卡」,就業許可證或投資許可證本身就是居留依據。入境規定和工作許可的完整材料清單見贊比亞簽證與工作許可。

居留許可類型一覽

許可 適用對象 有效期 簽發機構
就業許可證(Employment Permit) 受僱工作超過6個月的外國人 可延期,最長10年[1] 移民局
投資許可證(Investor’s Permit) 年滿18歲、在贊開辦企業或入股的外國人;個人投資新設企業不低於25萬美元,入股現有公司不低於15萬美元[1] 按批准期限 移民局
臨時就業許可證 停留超過30天的商務訪客 12個月內累計不超過6個月[1] 移民局
配偶許可證(Spouse Permit) 贊比亞公民、已確認居民或居留許可證持有人的配偶 官網未寫明,可續期 移民局
學習許可證(Study Permit) 在贊比亞學校學習超過3個月的人,包括隨行子女 可續期 移民局
臨時許可證(Temporary Permit) 就業或投資許可證持有人的父母、18歲以上受撫養人等,須經移民局指示才能申請 官網未寫明 移民局
居留許可證(Residence Permit) 符合條件的長期居民,相當於永久居留 長期;離境過久即失效 移民局

工作、投資許可與居留的關係

就業許可證

只有僱主、執業律師或註冊移民顧問能遞交申請,申請人在批准前應留在境外[1]。商務部指南稱,工作許可一般有效期2年或3年,可申請延期,延期年限與原許可相同;2020年2月起改發數字卡片[4]。

許可與僱主綁定。換僱主須向移民局申請變更,提交資歷證明、原僱主放行函和新僱主錄用函[1],2024年8月起收費12,000克瓦查[3]。員工離職、解約或被解僱,原僱主須在一個月內把許可證交回移民局並承擔遣返費用,否則屬違法,最高罰款20萬罰金單位[1]。離職後原許可不能再作為居留依據。

投資許可證

持證人可以在同一許可下增加公司、變更經營範圍,或把配偶和子女加進許可[1]。續期要交稅務完稅證明或增值稅收據、贊比亞特許會計師協會(ZICA)註冊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和近期銀行流水,移民局受理後會上門檢查[1]。公司沒有正常經營或納稅記錄不全,續期會有困難。公司註冊見在贊比亞註冊公司。

續期:材料、費用與時間

法律允許臨時居留許可持有人向移民局局長申請延期[2],許可到期後仍在境內屬違法[2]。移民局網站沒有規定提前多少天續期[1];商務部指南稱實際審批一般要2至6個月,個別超過1年[4],因此應提前幾個月遞交,具體請向移民局或代辦律師確認。

  • 就業許可證:僱主說明函、續簽的勞動合同、護照複印件、繳費證明[1];
  • 投資許可證:說明函、完稅證明、審計報告、租約(如適用)、銀行流水、護照複印件、繳費證明[1];
  • 配偶許可證:說明函、配偶同意函、繳費證明[1];
  • 學習許可證:學校說明函、最新成績單或學業報告、繳費證明[1]。
項目(私營部門,2024年8月19日起,克瓦查) 申領 續期
就業許可證 24,000 28,000
投資許可證 16,000 20,000
配偶許可證 3,000 6,000
學習許可證 9,000 12,000
居留許可證 20,000 —

以上數字來自移民局2024年收費公告[3]。商務部指南稱移民局不收現金,須憑繳款單到銀行繳費或用移動支付[4]。

永久居留:居留許可證

贊比亞的居留許可證就是通常說的贊比亞永久居留或「綠卡」。按《移民和驅逐法》第20條和移民局網站,可申請的人包括[1][2]:

  • 持就業許可證超過10年的人;
  • 持投資許可證超過3年的外國人;
  • 持配偶許可證不少於5年的贊比亞公民配偶;
  • 居留許可證持有人或已確認居民21歲以下的子女和受撫養人;
  • 打算在贊比亞退休、能證明有終身養老金或年金,或淨資產達到規定標準並在贊比亞賬戶存入規定金額的人(金額官網未公佈,須向移民局確認);
  • 贊比亞公民的子女(不論年齡)等。

法律同時要求申請人不是非法移民,掌握英語或當地常用語言(移民官可要求測試),並打算在贊比亞居住10年以上[2]。16歲以上申請人還要交兩封由認識本人至少3年的人出具的推薦信[1]。申請費20,000克瓦查[3]。

持證人享有公民的權利和義務,法律或憲法明確只屬於公民的除外[2]。商務部指南寫明,贊比亞永久居民可以獲得國有土地[4];就業許可證持有人則不得購買土地[1]。

居留許可證何時失效

  • 簽發後6個月內沒有入境(移民局另行批註的除外);
  • 離開贊比亞超過6個月,且沒有書面通知移民局局長將會返回;
  • 離開贊比亞超過12個月[1][2]。

持證人搬家須通知最近的移民局辦公室,不通知最高罰款10萬罰金單位或12個月以下監禁[2]。經常回國或在別國做生意的人,要特別注意12個月的上限。

入籍與雙重國籍

按2016年修訂的贊比亞憲法第37條,年滿18歲、申請前連續在贊比亞居住至少10年的人,可以向贊比亞國籍委員會(Citizenship Board of Zambia)申請登記為公民;與贊比亞公民結婚至少5年的人另有登記途徑[5]。贊比亞允許本國公民擁有雙重國籍[4][5]。

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》第九條規定,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,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,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[6]。加入贊比亞國籍後回國,要按外國人辦理簽證。護照問題見在非洲換髮中國護照。

家屬:配偶與子女

  • 就業或投資許可證持有人可申請變更,把配偶和子女加進自己的許可[1]。收費:就業許可證加人4,000克瓦查,投資許可證加人8,000克瓦查[3]。
  • 持證人的父母和18歲以上受撫養人,經移民局指示可申請臨時許可證[1]。
  • 配偶許可證只發給公民、已確認居民或居留許可證持有人的配偶,首次申請要交配偶同意函、配偶身份證明、結婚證和生活來源證明等[1]。
  • 子女在贊比亞上學超過3個月須辦學習許可證,首次申請要有贊比亞政府醫療機構的體檢報告[1]。

國內開具的結婚證、出生證明在贊比亞使用前通常要公證認證,見文件公證、海牙認證與領事認證。

許可過期或被註銷的後果

  • 許可被撤銷或過期後仍在贊比亞的人,屬於法律附表中的「禁止入境移民」類別;許可到期後仍停留構成犯罪[2]。
  • 沒有專門刑罰的違法行為,最高罰款20萬罰金單位或2年以下監禁,或兩者並處,外國人的許可還可能被變更或撤銷[2]。
  • 收到限期離境通知後故意不走,最高罰款10萬罰金單位或12個月以下監禁[2]。
  • 內政部長可以書面命令驅逐非法移民,並規定在一定期限內或永久不得返回;被驅逐後非法返回,最高監禁3年[2]。

罰金單位與克瓦查的換算由其他法律規定,本文不作換算。遇到查驗證件時怎麼應對,見贊比亞安全指南。

常見陷阱

  • 代辦和假證:就業許可證只能由僱主、執業律師或註冊移民顧問遞交[1]。找代辦要核實其資格,拿到許可後通過移民局核實。偽造或使用偽造許可、向移民官作虛假陳述都是犯罪[2]。
  • 許可只管寫明的活動:持就業許可證另開店屬於從事許可以外的營利活動[1],應改辦或變更許可。
  • 換護照:換髮新護照後要辦許可轉移,收費2,000克瓦查[3]。

華僑身份怎麼認定

按國務院僑務辦公室2009年《關於界定華僑外籍華人歸僑僑眷身份的規定》,華僑是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;「定居」指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永久居留權,並已在住在國連續居留兩年,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於18個月[7]。國務院僑辦的解釋還說明,雖未取得長期或永久居留權,但已取得連續5年以上合法居留資格、5年內累計居留不少於30個月的,視為華僑[8]。外派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不視為華僑[7]。

持贊比亞居留許可證並實際住滿上述時間的中國公民,一般符合華僑條件;持就業或投資許可證的,是否算長期居留權由國內僑務部門認定。華僑身份在國內部分涉僑事務中會用到,以戶籍地僑務部門的意見為準。在贊華人的情況見贊比亞華人社區。

參考資料

  1. Immigration Permit Types(贊比亞移民局,2026年)
  2. Immigration and Deportation Act, 2010 (Act 18 of 2010)(ZambiaLII,2016 consolidated version)
  3. Public Notice: Revised Fees for Immigration Services(贊比亞移民局,2024年)
  4. 對外投資合作國別(地區)指南·贊比亞(2025年版)(商務部,2025年)
  5. Constitution of Zambia (as amended to 2016)(Constitute Project,2016年)
  6.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(中國領事服務網,1980年)
  7. 關於界定華僑外籍華人歸僑僑眷身份的規定(國務院僑務辦公室,中國駐塞浦路斯使館轉載,2009年)
  8. 華僑定義中「定居」的含義是什麼?(國務院僑務辦公室,2016年)